入室抢劫 扼死被害人侮辱尸体

来源: 都市晨刊   2009-03-05     巢湖新闻/社会

  晨刊讯 李某因入室盗窃被发现后,竟然扼死被害人,随后又侮辱尸体。3月3日,李某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
  被告李某,1989年3月出生,怀远县人。2007年7月24日,他曾因盗窃罪被上海奉贤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,2008年8月19日刑满释放。就在其释放后短短两天内,不思悔改的李某涉嫌抢劫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8月30日被依法逮捕。

  据检察机关指控,2008年8月21日中午,被告人李某窜至庐江县庐城镇某别墅,用石头砸碎一户人家的窗户玻璃,入室盗窃。在盗窃过程中,李某突然听到门外响起脚步声,遂躲在门后,在被害人推门进入后,用随身携带的电线和绳索勒住被害人颈部,将被害人勒死。尔后,李某又对被害人的尸体实施奸淫。因害怕被害人没有死,李某又从厨房拿来菜刀,朝被害人颈部狂砍数刀。经法医鉴定,被害人系生前遭扼颈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入户盗窃被发现后,竟然采用暴力手段致人死亡。之后,又对被害人尸体实施奸淫,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侮辱尸体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李某一人犯两罪,依法应该数罪并罚,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,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系累犯,依法从重处罚。法院遂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犯侮辱尸体罪,判处有期徒刑两年,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
  刑霆 本报记者 徐文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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