铁岭市西丰县法院审理一起“好意同乘”案件 一审判决驾车人承担20%责任
晨报铁岭讯(记者 史云峰)搭朋友车去外地,结果发生车祸,造成十级伤残。
谁应为这场车祸负责?
搭车去外地
遭车祸十级伤残
王梅和张波都是铁岭市西丰人。因经营同类生意而相识,两人并没有因为“同行是冤家”而互相仇视,反而发展成了好朋友。
2007年2月,王梅乘坐张波的自驾车,两人一起去吉林学习。
在车行至吉林省东辽县时,张波与对面行驶的汽车相撞,导致王梅左眼外伤。经铁岭固仑法医鉴定中心鉴定,王梅伤残等级为十级,张波未受伤。
“是你开车,也是你撞的车,你应该赔偿我伤害损失!”王梅认为。
由于双方没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,王梅将好友张波起诉至西丰县人民法院,要求其赔偿医药费,手术费等10万余元。
受理此案后,西丰县人民法院又将此事故中的另一个大货车的产权所有人胡贵臣(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)追加为被告。
“好意同乘”
司机担责20%
法庭上,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司机是否承担全部责任。
“你既然开车,就应该保证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!我之所以受伤,是因你的肇事造成的,你应该承担全部责任!”王梅说。
对此,张波委屈地说:“肇事我也不愿意啊!我是好心才同意带你一起走,不能因为出了事就全推给我吧!”
经法院调查,王梅在乘车时,并未与张波就乘车费用进行协商。因此,法院认为王梅搭乘张波的车,属于好意同乘行为,根据法律规定,张波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。
日前,法院一审判处张波承担20%责任,赔偿王梅2万余元。事故中的另一大货车的产权所有人承担60%的责任。另外20%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。
法官释疑
昨日,法官就“好意同乘”向记者进行了解释。
“‘好意同乘’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、使用人、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,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、搭顺风车。好意同乘属于合同关系,但与《合同法》所规定的客运合同有着本质区别,车主并不对搭乘者收取任何费用;另外,好意同乘为了自己,并不是为了同乘者服务,“好意”没有《合同法》上规定的义务,而仅仅是出于朋友关系或道德上的同情而愿意自觉提供帮助。”法官解释。
(文中人物皆为化名)
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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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起案例被判免责
据《嘉兴日报》2007年5月4日报道,某公司的驾驶员陈某受单位委派到上海送货,徐某等三人闻知后搭车去上海外滩游玩。车行驶在沪杭高速公路嘉兴段时,因车后轮胎爆裂而侧翻,导致驾驶员陈某及乘车人等四人受重伤。徐某等起诉到法院,要求该公司和陈某赔偿损失近50万元。
法院认为,徐某等三人征得陈某同意免费搭车,属于好意同乘。因意外事件或属于汽车固有风险而导致交通事故,驾驶人尽到了注意义务,而且在驾驶人与同乘者都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,驾驶人或车主应当免责,好意同乘者因事故受到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。因此,法院判决驳回了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。
目前法学界对好意同乘赔偿纠纷的处理,普遍认为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:一是在交通事故中,好意同乘者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。这种赔偿的性质应当是补偿。二是如本案情况。
本报记者 徐世鹏 整理